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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关于在规定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感谢支持!
附图:岑溪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范围示意图(文章底部)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通信地址:岑溪市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联系电话:0774—8229932,传真:8220581
联系人:刘清朗
岑溪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在规定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止区域:岑溪市城市建成区内
东至义州大道与北环大道交叉点,市五中,东山公园,市九小。南至岑罗高速公路引线大桥,沿义昌江北岸河提至城东大桥(在建)、南环公路,南北大道延长线南环公路路口,英都KTV至玉梧大道铁路,西至益湛铁路、市三中;北至市文化体育中心,市职教中心,青青草原夜宵(见附图)。
(三)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军事设施保护区;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举报奖励及处罚规定
(一)市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安监局12350、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