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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遏制和惩处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非法占地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分类处置应把握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还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国土、住建等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做好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分类处置工作。 1.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2)本实施意见印发之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占地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属住房困难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经建筑物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依法将没收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处置给建房户使用,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转移,并依法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三、非法占地建筑的处置标准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按二调图斑占地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20元/平方米,其他地类10元/平方米。 (二)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作价处置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210元;混凝土砖混结构165元;砖瓦木、简易结构105元。 (2)镇建设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165元;混凝土砖混结构135元;砖瓦木、简易结构70元。 (3)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80元;混凝土砖混结构60元;砖瓦木、简易结构40元。 2.对本实施意见施行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占地建筑物经国土部门依法没收的: (1)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400元;混凝土砖混结构350元;砖瓦木、简易结构200元。 (2)镇建设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300元;混凝土砖混结构250元;砖瓦木、简易结构150元。 (3)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200元;混凝土砖混结构150元;砖瓦木、简易结构100元。 四、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程序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土、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清理整顿和查处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依法予以拆除。 六、本实施意见由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原则
二、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类型
(一)对非住宅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影响城乡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占地的建筑物。经依法处置后,按规定补办完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方可恢复建设。
(二)对住宅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1)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再由违建户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依法将没收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处置给建房户使用,并依法补办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2.对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的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拆除,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占地建筑物,从严从重处理,依法予以拆除,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的。
1.当事人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局或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已经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打非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二)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
依法没收后的非法占地建筑物由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处置标准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及打非工作经费由财政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