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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水汶社区站     2017-09-17 22:58:29     浏览: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水汶社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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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12项)

    第一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第二项:规范案件查处监管

    第三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第四项:土地勘测定界事项监管

    第五项: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第六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管

    第七项:不动产登记事项监管

    第八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第九项: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第十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第十一项: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第十二项: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监管

    第一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推动本地区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维护本地区本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账。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责令涉嫌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或实地勘测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四)督查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五)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按照卫片执法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三)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地方政府会同国土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本地区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最终确认数据进行排序,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地方主要负责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警示约谈。对所管辖片区网格内发生因“两违”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项:规范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四)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报送政府。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一)   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等。

    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印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盗采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二)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三)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四)告知。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对拟定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六)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3)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其他应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内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罚案卷质量进行评。

    第三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岑溪市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2、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牌》,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3、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4、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一个项目在开工、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开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制定动态巡查子系统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二)为提高用地单位用地意识,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用地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提高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

    (三)通过交叉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10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由国土员将《信息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国土员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国土员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约通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第四项:土地勘测定界事项监管

    为促进我市涉及国土资源领域(以下简称涉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督察检查对象

    在岑溪市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是否已在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2、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严格实行执业信息公开制度;

    3、核实是否有已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的中介人或中介结构仍在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4、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按规范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对业主单位进行满意度回访;

    5、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进行抽查和“回头看”,严把质量关。

    (二)监督检查指标

    在土地预审工作中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委托合同的规范性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

    (三)对受理的业主单位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于土地勘测定界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时间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土地勘测定界中介工作是否及时进行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

    (三)通过考核确定各中介机构考核分,并初步确定警示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公示并报行政服务中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二)根据合同信息核查该中介机构是否已备案,是否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是否及时完成中介服务;

    (三)回收《业主单位测评表》;

    (四)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年中和年末对勘测定界进行专项考核,填写《管理单位考核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在岑溪市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对未按要求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信息有误的,要求及时整改;根据考核结果,对列入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管,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对进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实行即时退出制,三年内不得备案。

    第五项: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开垦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实施;

    2.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展土地开垦项目;

    3、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4. 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抛荒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监督对象;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3、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竣工进行验收。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25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第六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整治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户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2、项目拆旧区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符合规划用途;是否符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3、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4、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国土资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3、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体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4、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街道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第七项:不动产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不动产登记对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不动产权属来源是否合法,不动产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不动产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每宗不动产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检查;

    2、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3、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不动产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不动产督察、不动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不动产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不动产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不动产登记;伪造、涂改不动产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

    3、是否符合治理保证金返还条件;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保证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

    (四)治理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保证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保证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停办、关闭或者闭坑矿山在关闭前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恢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通知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缴纳有保证金不予返还。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九项: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闭坑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4、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检查率为100%

    2、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有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3、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执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第十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2014年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接受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山企业“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10.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11.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12.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3.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等提交的材料;

    2.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于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经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710号)文件要求,年检信息将与探矿权、采矿权配号系统关联,未能按时将年检信息报备的采矿权将被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识别为未参加年检,在延续、变更等登记时将无法配号发证。

    (四)采矿权年检实行网络直报的方式进行,并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审核,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矿山企业将由国土资源部通过直报系统直接注销。


    第十一项: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1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131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次年3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 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项: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尽量避让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范围;

    2. 拟建项目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3. 建设项目范围内有矿业权设置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矿业权人达成同意压覆及签订补偿协议;

    4. 是否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设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材料要求和审查过程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二)按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严格审查,确保建设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出具评审意见书;

    (二)受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材料时,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审批材料时,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证明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要求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建设项目未批先占用土地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违法用地和破坏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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